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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管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5-10-29 浏览量:

一、师生在使用、保管仪器设备时,须自觉爱护仪器设备,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,切实防止损坏与丢失。

二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(含附件和技术资料)均属设备事故,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,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,凡因遭受灾害,不可抗拒事件以及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为非责任事故。

三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应赔偿。根据具体情节、不同对象、物资性质、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及当事人态度等确定赔偿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价值的全部、部分或免予赔偿。

四、对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,形成书面记录送交学校有关部门,作为当事人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;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,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工作;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、损失重大的当事人,除责令其赔偿外,还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   五、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,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和国资设备处提交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报告,属被盗的仪器设备,还须同时报告保卫处。 
   六、有关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赔偿的具体处理办法参见《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赔偿办法》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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