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理念,工作热情、主动,讲究职业道德。
第二条 按时上、下班,坚守工作岗位,不得迟到早退。
第三条 课前准备实验器材、工具和借用登记表格等。
第十条 保护好实验室财产,做到账、卡、物正确无误,科学管理。建立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物品登记制度。
第五条 在实验前实验工作人员要检查每次发放的仪器完好情况,不合格的仪器不予发放。
第六条 若实验课期间仪器、工具损坏或遗失时,应及时要求使用者填写报告单,说明事故情况,并交实习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后,报告实验室分管主任、主管院长并将处理意见归档;重大仪器设备事故及时报告主管院长,不等隐瞒。
第七条 学生归还仪器设备时做好检查工作,及时维护以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运行。
第八条 实验室设备应服务教学,未经主管院长批准不得擅自借为他用。